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GDI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与工业设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工业设计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发展工业设计的相关政策,发挥行业中介机构的参谋与协调作用,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政企互动和企业合作,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化发展;开展产业调研、统计和行业支撑公共服务,做好工业设计行业的规划、管理;开展设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推动产业规范化发展;开展本行业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拓展市场和设计推广;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促进工业设计机构、人才的聚集和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设计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152创意工场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做好工业设计行业的组织管理,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并监督会员的执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承担工业设计课题研究,对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提出规划、建议及政策咨询。

三、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授权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开展对工业设计机构的资质评定和优秀设计的评审认定。

四、推动工业设计人才职业化发展,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进工业设计专业职称工作。

开展各类工业设计培训、展览和工业设计大赛等活动,做好工业设计的宣传推广。

开展国际、国内工业设计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组织工业设计考察和学习、举办国内外工业设计展览。

提供工业设计咨询、市场信息、专利保护、设计对接等中介和公共服务,促进工业设计的产学研合作、设计外包、设计成果的对接与产业化。

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网站的制作与宣传推广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机构的认定工作;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组织专家为有关企业进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项目的技术攻关和设计评审活动。

编辑、出版工业设计论文集、杂志等刊物,传播工业设计信息和知识。

兴办经济实体,在为协会会员和社会提供工业设计中介、咨询等服务的同时,增加协会收入,促进协会自身的发展。

十、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与工业设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凡从事工业设计工作、工业设计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工业设计事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针对个人会员,设立终身会员制。对于加入协会10年及以上的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获得终身会员资格。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荣誉证书等有关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申请必须有2个以上的协会现任个人会员推荐);

二、秘书处审核入会申请资料,秘书长签署通过意见,并向理事会报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一次缴纳3年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等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退会和除名的流程:协会秘书处先与相关会员进行沟通,拒不更改的,将相关名单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审核后,在协会官网公示名单,公示期后完成退会,退会除名将收回会员证书和匾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重大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包括个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1或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负责每年或每半年向理事会汇报本团体秘书处工作;

八、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荣誉会长人选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由社会知名人士、热心设计的社会科学家、社会贤达构成。

第三十七条  为推动协会专业化发展,本会专业委员会若干。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根据协会发展需要,由会员提议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核准业务范围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上。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的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或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六十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 2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附: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章 程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地方组织)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设计机构)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企业)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院校)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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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简称GDIDA)成立于1991年,经过三十年的成长,已经发展成为全省性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拥有700多名会员的专业性社团组织。协会锚定和践行“立愿景、树理念、凝共识、聚资源、抓落实”的工作宗旨,经历了从相伴产业发展,到促进产业升级,再到引领服务型制造转型的发展历程,实现了快速发展。

联系我们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152创意工场202室
  • (020) 83396560
  • gdid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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